3)第347章 二法之争_北宋大法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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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笔来,来到木板前,“除非一些极为特殊的例子,在大部分时候,我们可以这么来区分法制之法和法家之法。法制之法是来源于人们对于自我正当权益的保护,或者说是一种常识,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广泛的需求。”

  说着,他从下往上画了一个箭头符号。

  又在右边从上往下画了个一个箭头符号,边画边言道:“而法家之法是君主、大臣用于治理这个国家的一套方法。这常识和方法你们总分得清楚吧?”

  “.!”

  无人答话。

  但这回不是傲娇,而是尴尬。

  张斐有气无力道:“你们是哑巴了吗?给点回应好不好。”

  叶祖恰突然问道:“如果说在《宋刑统》上面,写明抢劫合法,这这算不算律法?”

  大家眼中一亮,这个问题不错。

  抢劫合法明显有悖于张斐对于法制之法的概括,但写在宋刑统上面,这就是律文。

  这难道不是律法吗?

  张斐反问道:“你说呢?”

  叶祖恰道:“这都已经写在宋刑统上面,当然算啊!”

  张斐又看向其余人,“你们都这么认为吗?”

  大家面面相觑,稍稍点了下头。

  虽然他们也搞不清楚,但至少也要团结一下吧。

  张斐道:“我问你们,如果说要做到抢劫合法,那么应该怎么在宋刑统上面规定?”

  “直接写明就行了。”叶祖恰道。

  张斐问道:“那抢劫罪怎么办?”

  叶祖恰道:“直接抹去就行。”

  张斐道:“抹去了这条罪,不就抢劫合法了吗,这还需要去写明吗?”

  “.!”

  叶祖恰被绕得有些晕,道:“不写明也行。”

  张斐就问道:“那如果将宋刑统上面的罪名全部抹去,偷蒙拐骗,打砸抢杀,就全都合法了,你们说这是法律吗?”

  叶祖恰眨了眨眼。

  张斐道:“我朝太祖太宗是如何形容之前战乱时期的律法?”

  “纲纪败坏,无法无天。”

  “正确。”

  张斐道:“抢劫合法,是不需要去规定的,因为只要达到无法状态就行了,在无法中谈法律,这不是脱裤子放屁么。现在我反过来问你,如果朝廷规定,你在快要饿死的时候,为求活下去,去抢了一个包子吃,朝廷将不会追究你的责任,这法制之法,还是法家之法?”

  叶祖恰思索半响,“法法家之法。”

  “嗯?”

  “法法制之法?”

  “嗯?”

  “学生不知道。”

  叶祖恰是彻底晕了,他此时此刻感觉自己就是一个傻子。

  张斐是哭笑不得,又道:“首先,这应该属于儒家之法,法家是不会这么规定的。其次,这还得看什么官署颁布的,如果是官家的赦令,并且还写入疏议中,那就是法制之法,因为这条规定里面,它是有着许多先决条件的,基于这些条件,这其实也算是一种自我保护意识,也算是一种常识,毕竟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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